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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民政局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及运营项目采购(重新招标)项目采购更正公告 二维码
发表时间:2020-08-14 20:22来源:信息来源: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安庆市民政局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及运营项目采购(重新招标)项目采购更正公告一、项目基本情况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CG-AQ-2020-016 AQZB-2020-0003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安庆市民政局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及运营项目采购(重新招标) 首次公告日期:2020年8月3日 二、更正信息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R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质疑回复 1、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二节投标人须知26.3综合评分中评分因素:履约能力及业绩中:“具有有效的ITSS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证书,得3分,没有不得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ITSS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证书颁发部门为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信息技术服务分会,该分会为信息技术服务行业社团组织,其颁发的证书不具有权威性,作为评分项不合理。经查,同时满足“具有有效的ITSS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证书”和“具有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养老信息平台建设或运营业绩且合同金额≥500万元”两项的只有杭州思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评分因素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建议删除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二节投标人须知26.3综合评分中评分因素:履约能力及业绩中:“具有有效的ITSS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证书,得3分,没有不得分”条款。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分标准设置符合本项目实施和履约的需要,不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履约能力和业绩”中的“具有有效的ITSS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证书”,不是资格性条件,而是评分项。请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实质性响应。 2、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二节投标人须知26.3综合评分中评分因素:履约能力及业绩中:“具有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建设业绩且合同金额≥300万元,每提供一个业绩得1分,最高得3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将具有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的规定。建议修改为:“具有电子政府信息系统建设业绩,每提供一个业绩得1分,最高得3分。”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分标准设置符合本项目实施和履约的需要,不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履约能力和业绩”中的具有“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建设业绩且合同金额≥300万元”,不是资格性条件,而是评分项。请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实质性响应。 3、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二节投标人须知26.3综合评分中评分因素:履约能力及业绩中:“具有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养老信息平台建设或运营业绩且合同金额≥500万元,每提供一个业绩得5分,最高得10分,没有不得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将具有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78页、《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的规定。建议修改为:“具有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得类似信息平台建设或运营业绩,每提供一个业绩得5分,最高得10分,没有不得分。”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分标准设置符合本项目实施和履约的需要,不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履约能力和业绩”中的“具有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养老信息平台建设或运营业绩且合同金额≥500万元”,不是资格性条件,而是评分项。请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实质性响应。 4、招标文件中第(22页)第二章:第二节:投标人须知:第七项:评标:26.3综合评分中:“5、具有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建设业绩且合同金额≥300万元,每提供一个业绩得1分,最高得3分”和“6.具有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养老信息平台建设或运营业绩且合同金额≥500万元,每提供一个业绩得5分,最高得10分,没有不得分”。上述条款既然将具有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又以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均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建议删除业绩合同具体金额要求;修改或删除已限定养老行业业绩的养老信息平台建设或运营业绩得分项。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分标准设置符合本项目实施和履约的需要,不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履约能力和业绩”中的具有“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建设业绩且合同金额≥300万元”和“具有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养老信息平台建设或运营业绩且合同金额≥500万元”,不是资格性条件,而是评分项。请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实质性响应。 注:此公告视同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与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供应商及时下载。 更正日期:2020年8月14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span yes';=""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font-kerning:="" 1px;="" mso-bidi-font-family:="" mso-ascii-font-family:="" roman''="" style=";padding: 0px;font-size: 19px;font-family: 宋体">无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 称:安庆市民政局 地 址:安庆市宜秀区湖心北路76号 联 系 人: 杜泽宇 联系方式:0556-5017637 1395566721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安庆市龙山路215号 联 系 人: 武惠梅 联系方式:0556-5991152 3.项目联系方式联 系 人: 杜泽宇 联系方式:0556-5017637 13955667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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